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