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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74 條
(修憲程序)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 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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