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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國大臨時會之召集)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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