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57695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30 條
(國大臨時會之召集)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