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立法事項)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十二 土地法。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十四 公用徵收。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十六 移民及墾殖。十七 警察制度。十八 公共衛生。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