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學校、體育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者), 應依本局之規定辦理經費請款,並應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 定辦理。 受補助者於回國後一個月內,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 告管理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局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