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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參加國際競賽活動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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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學校、體育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者),
    應依本局之規定辦理經費請款,並應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
    定辦理。
    受補助者於回國後一個月內,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
    告管理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局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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