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8016064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參加國際競賽活動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3
三、本要點申請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本市合
    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體育團體)及個人。
    申請補助之學校、體育團體及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最近一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屆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或大專盃(
      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獲得正式
      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正式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賽事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或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或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九)其他體育成績優異,並經本府體育局局長專案核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