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每年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