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