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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體育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及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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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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