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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補助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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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者應按核定之計畫專款專用,如執行計畫內容之補助款項目變
    動時,應先函報本所同意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事先報准,本所得酌
    予刪減補助款。
    前項之計畫應切實執行,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經本所撤銷原核定處分後,受補助者應繳
    回補助款,本所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其 1  年至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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