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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補助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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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款之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2  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領款收
      據、成果報告、實際收支結算明細表、實際經費分攤單位明細表(
      無分攤單位時免附)、活動照片及本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向本所辦
      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如未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2  個月內向本所辦理核銷,本所
      得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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