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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補助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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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新北市或於中央政府登記立案 1  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
      之團體。
(二)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簡稱本區)之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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