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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補助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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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者於收到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因
      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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