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一年度未申請有案之沿海五里居民,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及同意本所代為查調戶籍資料之申請暨切結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印章。 (三)已繳費之最近一期家庭住戶(非營業用電)電費收據。 (四)林口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如未齊全,申請人應於本所通知之日起二周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本所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