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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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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補助金額;已核發者,追回原核發金額:
(一)瑞平里及太平里里民重複申請新北市八里垃圾處理場(廠)營運回
      饋金電費補助。
(二)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本補助。
(三)申請人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四)未依第六點規定完成變更。
    前項追回,應以書面命申請人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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