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補助金額;已核發者,追回原核發金額: (一)瑞平里及太平里里民重複申請新北市八里垃圾處理場(廠)營運回 饋金電費補助。 (二)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本補助。 (三)申請人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四)未依第六點規定完成變更。 前項追回,應以書面命申請人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