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本所應予撤銷並追 繳之: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相同性質補助,重複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