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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公共照明設備節能減碳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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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本所應予撤銷並追
    繳之: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相同性質補助,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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