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本所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節能燈具裝設,並於完 工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一)完工報告書。 (二)領據及管委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三)公共照明設備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彩色照片。 (四)詳載修繕項目及金額之廠商出貨證明、發票或收據。 (五)其他經本所指定之文件。 前項核銷,本所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