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補助者應按核定之計畫專款專用,如執行計畫內容之補助款項目變 動時,應先函報本所同意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事先報准,本所得酌 予刪減補助款。 前項之計畫應切實運用,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經本所撤銷原核定處分後,本所除應追回 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