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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補助機關團體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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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款之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領款收據
      、成果報告、經費結算明細表、執行概況考核表、核准函影本、存
      摺帳號頁影本、活動照片至少六張及本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向本所
      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如未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向本所辦理核銷,本所得
      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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