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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7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報請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指定國賠委員列席參與審議;另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
    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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