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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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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等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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