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等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