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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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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其餘
    委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所民政災防課、社會人文課、工務課、農經課、秘書室、會計室
      等課室主管、人事管理員及調解委員會秘書,應隨本職進退。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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