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其餘 委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所民政災防課、社會人文課、工務課、農經課、秘書室、會計室 等課室主管、人事管理員及調解委員會秘書,應隨本職進退。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