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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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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本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或為其他適當
    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四)依其請求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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