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本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或為其他適當 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四)依其請求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