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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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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依據新北
    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設置要點規定,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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