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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及法律訴訟案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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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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