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