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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及法律訴訟案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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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法律訴訟案件等業務需要原則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其中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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