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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及法律訴訟案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公發布)
4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成員於聘期未滿出缺 時,應予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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