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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及法律訴訟案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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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除由區長指派成員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外,其餘
    成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具備工程或法律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二)本所相關業務主管或熟諳法律或工程業務人員三人。
(三)本所會計室主任。
(四)本所政風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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