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除由區長指派成員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外,其餘 成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具備工程或法律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二)本所相關業務主管或熟諳法律或工程業務人員三人。 (三)本所會計室主任。 (四)本所政風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