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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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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如下:
(一)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款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
      之人擔任之。
(三)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四)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五)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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