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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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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團申請補助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
      局:
     1、申請表。
     2、補助款聲明書。
     3、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預算額
                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講師資歷等。
     4、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二)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
(三)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計畫之雜支編列,不得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百分之
      五。
(五)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
      間親自領回。
(六)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
      收件期間之限制。
(七)申請表件不全者,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補正。
    違反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者,本局得不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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