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團申請補助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
局:
1、申請表。
2、補助款聲明書。
3、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預算額
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講師資歷等。
4、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二)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
(三)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計畫之雜支編列,不得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百分之
五。
(五)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
間親自領回。
(六)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
收件期間之限制。
(七)申請表件不全者,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補正。
違反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者,本局得不予受理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