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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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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一年以上,經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
    導在案之社團,辦理客家文化推展事項如下::
(一)研習課程:
     1、客語班:如客家讀書會或青少年客語班等。
     2、音樂班:如客家傳統、客家流行音樂等。
     3、舞蹈班:如竹板舞、扇子舞等。
     4、戲劇班:如客家話劇、歌謠劇等。
     5、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研習課程:如客家美食、客家文創產品研發
        及製作等。
(二)參與公共事務或公益服務活動:配合本府政策,以社團名義定點或
      定期舉辦客家文化推展活動;或至養老院、育幼院舉辦客家美食製
      作、藝文展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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