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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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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局補助者,不得聘本局人員擔任有給職。
  (二)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
        或須連帶賠償,社團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
        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
        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
        利用。
  (五)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
        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六)接受補助者,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付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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