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