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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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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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