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03742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2
二、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
      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二)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
      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