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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典藏文物蒐集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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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客家藝術人文或教學達五年以上,近
      五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之客籍藝術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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