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客家藝術人文或教學達五年以上,近 五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之客籍藝術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