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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典藏文物蒐集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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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文物入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辦理入藏時,須書面註明其來源,並編製文物清冊,以利考
        查。
  (二)文物清冊及提借、還藏單據,應詳載各項基本資料。
  (三)各項文物須拍照留存,並將照片附載文物清冊內。
  (四)入藏之文物,應慎擇損害最小之部位,黏貼總號標籤,以利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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