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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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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布置場地、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及吊具等設備或辦理預排
      演活動,須經本局同意後,使得為之。
(二)設置售票處、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應於本局指定地點為之。
(三)活動現場錄音、錄影、實況轉播及販售相關商品,須經本局同意後
      ,始得為之。
(四)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傷病患急救、人員進出管制及
      動線安排等相關事項,應由場地使用者自行負責;場地使用者並應
      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場地使用相關規定。
(五)場地使用完畢應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局人員現場勘查;如有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申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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