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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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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其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
    使用,且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有損害本園區場地、建築物、設施設備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園區場地,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
(六)舉辦宗教活動、喪葬活動、政治性活動、商業性活動或其他以營利
      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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