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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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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
    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人
    得申請延期或由本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因特殊需求須使用本園區場地時,得通知
    申請人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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