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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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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應檢附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場地使用切結書
    及設備器材使用申請書等文件,依下列規定期限送本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審查:
(一)會議廳:場地使用前十日。
(二)演藝廳:場地使用前十日。
(三)戶外空間:場地使用前二十日。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應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
    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
    作業要點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之戶外空間,係指本園區內廣場、綠地、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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