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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任何設施不得穿越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但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局發現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命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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