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配合中央編列預算,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施作及更新。 污水下水道用戶應於前項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前,依下列規定留設空間。 但情形特殊,並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單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 百五十公分範圍。 二、雙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 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依第一項施作之排水設備,經本局核准後,始得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