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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設置;新建、增
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其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起造人設置。
申請設置或變更前項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者,應於辦理本市污水人孔
套繪後,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檢附相關文件及各類圖說向本局提出,本
局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或技師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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