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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設置或變更專用下水道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及各類圖說向本局提出申請;
其各類圖說並應經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簽證。
專用下水道之設計及監造,應由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辦理。
專用下水道核准及查(檢)驗事項,本局得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或技師
事務所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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