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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6 條
本局應建立原住民就業人力資料庫。
各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用原住民時,得請本局提供人力資料。
各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原住民未到職或任職未達二年而離職者
,各機關仍應進用原住民遞補其職缺;等待遞補期間六個月內,免繳納差
額補助費。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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