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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5 條
各機關之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工程採購契約總價
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約定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工資總額百
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之實發工資
總額或分包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應向本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之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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