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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本局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收取之差額補助費及代金應設立
原住民就業基金,作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等相關事項之用,其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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