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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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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向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提
      送本局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局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
      戶。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
      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
      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
      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
      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五)經審查合格後,製領據提報名冊送本局,由本局依實際修繕金額逕
      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但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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