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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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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係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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