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同一戶籍內
之兄弟姐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3、在學領有公費。
4、因案入獄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
5、失蹤或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並持有相關
證明。
6、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本
局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
宜。
(二)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目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之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
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
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
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
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動主
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
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
一者:
1、未滿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但就讀空中大學、高
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遠距教學者,不在此限。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接受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
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
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四)依前款第四目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戶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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