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執行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現地 會勘或稽查時,得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共同辦理之。 執行機關辦理會勘或稽查過程中,如發現大型群聚活動,有未符規定 之情形時,應記載於會勘或稽查紀錄表(如附件五),並通知主辦者 立即改善。 執行機關發現大型群聚活動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情形時,應通知主辦 者限期改善或予以裁罰。